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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是指當事人認為被申請回避的仲裁員在辦理此案可能影響公正仲裁或者仲裁員本人認為有必要回避時,申請或者主動要求不再擔任此案仲裁員的一種制度。根據(jù)仲裁法的規(guī)定,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遇有以上情況,仲裁員應主動提出回避,當事人也有權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回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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