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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海市禁毒條例全文(三)

更新:2023-09-19 08:23:47 高考升學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邀請因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作為主創(chuàng)人員參與制作廣播電視節(jié)目、舉辦或者參與文藝演出,或者播出因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作為主創(chuàng)人員參與制作的電影、電視劇、各類廣播電視節(jié)目的,對邀請方、播出方,由文化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播出因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代言的商業(yè)廣告節(jié)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言人為因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仍然播出商業(yè)廣告節(jié)目的廣告發(fā)布者,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申請生產國家規(guī)定的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yè),未在倉儲場所等重點區(qū)域設置電視監(jiān)控設施或者未與公安機關建立聯網報警裝置,導致未及時發(fā)現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企業(yè)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藥品零售企業(yè)發(fā)現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異常銷售情形,未向相關部門報告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藥品生產、批發(fā)企業(yè)發(fā)現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被用于非法目的,未立即停止銷售并向相關部門報告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郵政、物流寄遞企業(yè)未實行寄遞實名登記制度,發(fā)生涉毒案件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郵政、物流寄遞企業(yè)發(fā)現寄遞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遞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易制毒化學品未向相關部門報告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制作、發(fā)布、傳播、轉載、鏈接涉毒違法有害信息,或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及網絡空間的創(chuàng)建者、管理者發(fā)現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聯網服務、網絡空間進行涉毒違法活動、傳播涉毒違法有害信息,未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停止傳輸、保存記錄等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娛樂場所和旅館、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洗浴、會所等場所未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毒警示標識,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禁毒教育,未建立內部禁毒管理制度,或者未開展日常巡查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發(fā)現場所內有毒品違法行為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致使娛樂場所和旅館、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洗浴、會所等場所內發(fā)生毒品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yè)整頓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毒品問題重點整治地區(qū)所在地人民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限期完成整治目標的,由市禁毒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并可以向相關責任人員的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發(fā)現出租房屋內有毒品違法活動,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對單位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三年內有吸毒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人員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扣留駕駛證,并進行調查核實,發(fā)現有應當注銷駕駛證情形的,依法注銷駕駛證;駕駛其他交通運輸工具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交通運輸企業(yè)未建立駕駛人員涉毒篩查制度的,由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交通運輸企業(yè)發(fā)現駕駛人員有吸毒行為,未責令其停止駕駛并向相關部門報告的,由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吊銷相關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不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職責的,由同級禁毒委員會或者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公安、司法行政、衛(wèi)生計生、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職責,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上海市禁毒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11月18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化賓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上海市禁毒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議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是必要的,草案的內容基本可行。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后,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累計收到社會各方面通過電子郵件、來信等方式提出的修改意見共計20條。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fā)部分市人大代表、各區(qū)縣人大常委會及有關社會團體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聽取了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11月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人大內司委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F將修改情況和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于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

  有的委員建議,對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的職責不作具體列舉,由禁毒委員會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確定各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有關部門提出,草案第六條第四款關于衛(wèi)生計生部門的職責表述不夠準確,建議予以完善。有些委員建議,增加有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禁毒工作中的職責規(guī)定。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六條關于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的列舉不完整,建議予以補充。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禁毒工作是一項長期、復雜、艱巨的系統工作,涉及諸多管理部門,對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的主要工作職責作具體描述,有利于各成員單位依法履行各自職責,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形成有效的管理合力。為此,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國務院《戒毒條例》以及本市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主要任務等,對草案第六條作如下修改:

  1、將第四款修改為:“衛(wèi)生計生部門負責戒毒醫(yī)療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會同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等部門制定戒毒醫(yī)療機構設置規(guī)劃,指導、支持戒毒醫(yī)療服務,組織、指導吸毒所致精神障礙的防治等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四款)

  2、增加一款,作為第八款:“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組織禁毒宣傳教育、社會幫扶、志愿活動等,對所在地政府開展的禁毒相關工作予以協助”;(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八款)

  3、在第八款中增加“禁毒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禁毒工作的兜底性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九款)

  此外,目前草案第六條主要是對禁毒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所承擔的最主要的禁毒工作職責作了具體規(guī)定?紤]到禁毒工作面臨的形勢、情況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tài)過程,建議市禁毒委員會根據禁毒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協調相關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分工,以保證禁毒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二、關于社會參與

  有的委員建議,進一步突出社工組織在禁毒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需要充分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參與,尤其是鼓勵禁毒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積極投身禁毒工作,對于本市禁毒宣傳教育、戒毒社會服務等工作有效開展是有積極意義的。為此,建議將草案第七條第二款、第四款合并,作為第二款,并修改為:“發(fā)揮社會力量參與禁毒工作。建立健全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和志愿者隊伍,鼓勵社會工作者組織、志愿者組織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參與禁毒預防、宣傳教育、科學研究和戒毒社會服務等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禁毒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進行指導、培訓,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二款)

  三、關于傳媒禁毒宣傳教育

  有些委員建議,對傳媒禁毒公益宣傳教育方案的具體內容予以細化,增加播出禁毒宣傳公益廣告等規(guī)定。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國務院關于加強禁毒工作意見中,對各類媒體廣泛宣傳毒品預防知識,安排專門時段、版面刊播禁毒公益廣告提出了明確要求。為此,建議采納委員的意見,在草案第十一條中增加“安排宣傳版面和時段,定期刊登、播放禁毒宣傳廣告和內容”的規(guī)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四、關于文化市場禁入

  有的委員建議,進一步明確草案第十四條第一款中“吸毒人員”的范圍,以增強相關規(guī)定的可操作性。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將草案第十四條第一款中“不得邀請參與制作廣播電視節(jié)目,或者舉辦、參與文藝演出”、“參與制作的電影、電視劇、廣播電視節(jié)目以及代言的商業(yè)廣告節(jié)目不予播出”涉及的吸毒人員,限定為“因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作為主創(chuàng)人員”;刪去第二款,并對草案第四十六條文化市場禁入的處罰條款作相應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四十六條)

  五、關于郵政、物流寄遞企業(yè)禁毒管理

  有的委員建議,對郵政、快遞企業(yè)實行寄遞實名登記制度的可操作性作進一步研究。有關部門建議,按照期國家對郵政、物流寄遞企業(yè)嚴格執(zhí)行寄遞實名登記制度等新要求,對相關條款進行修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郵政、物流寄遞企業(yè)推進寄遞實名登記制度,是國家對加強郵政、物流寄遞安全管理的最新要求,但考慮到該項制度的完全落實尚需時日,且制度的具體內容需要國家相關部門出臺實施細則予以明確,條例有關條款中對此作原則性規(guī)定為宜。為此,建議對草案相關條款作如下修改:

  1、在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中規(guī)定“郵政、物流寄遞企業(yè)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行寄遞實名登記制度”,刪去“如實登記寄件人、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和寄遞物品的名稱、數量等信息”的具體要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款)

  2、將草案第二十條第三款中“郵政、快遞企業(yè)對用戶寄遞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要求用戶開拆,進行驗視;對于用戶拒絕開拆的,不予寄遞”修改為“郵政、物流寄遞企業(yè)對用戶寄遞的物品應當實行收寄驗視制度”;(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三款)

  3、將草案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郵政、物流寄遞企業(yè)未實行寄遞實名登記制度,發(fā)生涉毒案件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六、關于病殘吸毒人員收戒

  有的委員提出,收治病殘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專門醫(yī)院和專門區(qū)域不局限于市級公立醫(yī)院。有關部門提出,專門醫(yī)院和專門區(qū)域的醫(yī)療服務由醫(yī)療機構提供,衛(wèi)生計生部門負責醫(yī)療服務的協調、管理工作,建議對相關條款的表述作進一步完善。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上述意見是合理的,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將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相關表述修改為:“專門醫(yī)院和專門區(qū)域由衛(wèi)生計生部門負責醫(yī)療服務管理,協調醫(yī)療機構提供醫(yī)療技術支持”。(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七、關于法律責任

  有的委員建議,對法律責任相關條款作進一步梳理,處理好與有關上位法的銜接與協調。經與市人大內司委、市禁毒辦、市公安局等共同對草案法律責任條款進行了全面梳理,法制委員會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地方性法規(guī)設定行政處罰的相關要求,對草案法律責任有關條款作如下修改:

  1、對照國務院《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相關規(guī)定,將草案第四十七條的處罰行為表述修改為:“未在倉儲場所等重點區(qū)域設置電視監(jiān)控設施或者未與公安機關建立聯網報警裝置,導致未及時發(fā)現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條)

  2、對照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將草案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處罰形式和幅度修改為:“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yè)整頓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3、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將草案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處罰形式修改為:“由公安機關暫扣駕駛證,并進行調查核實,發(fā)現有應當注銷駕駛證情形的,依法注銷駕駛證”。(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此外,對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也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上海市禁毒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報告

  ——12月30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化賓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上海市禁毒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總體上比較成熟。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12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主要修改情況(一)關于戒毒康復場所。有關部門提出,根據國家“關于加強病殘吸毒人員收治工作的意見”,戒毒康復場所試點項目正在改革轉型過程中,建議對草案修改稿的相關提法予以斟酌。經會同市禁毒辦、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共同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應為戒毒康復場所改革探索留有空間。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三款、第三十條中的相關表述修改為“強制隔離戒毒等場所”。(草案表決稿第六條第三款、第三十條)

  (二)關于交通運輸行業(yè)禁毒管理。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關于交通運輸行業(yè)禁毒的相關管理、處罰措施主要是針對機動車的,建議對“交通運輸工具”的概念范圍作進一步明確。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加強對各類交通運輸工具駕駛人員的禁毒管理,對維護交通運輸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為此,建議保留草案修改稿中有關交通運輸行業(yè)禁毒管理的規(guī)定,并根據國家關于機動車駕駛證和其他交通運輸工具駕駛資格管理的不同規(guī)定,對交通運輸違法行為的處罰作區(qū)分表述。(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三)關于禁毒科研。有的委員建議,進一步發(fā)揮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在禁毒科研工作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科研和人才培養(yǎng)是禁毒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積極參與禁毒科研工作,并提供專業(yè)、技術力量支持,對于加強禁毒工作基礎性研究有積極意義。為此,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第二款中增加“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應當予以支持與配合”的規(guī)定。(草案表決稿第四十條第二款)

  此外,對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關于病殘吸毒人員收戒。有的委員建議,對病殘吸毒人員專門醫(yī)院的設立主體予以明確。經向市禁毒辦了解,本市對加強病殘吸毒人員收戒工作已研究形成分步驟推進方案,階段將首先落實在現有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開辟專門收治區(qū)域、確定并改建專門收治場所等相關工作,在此基礎上再考慮適時設立綜合性醫(yī)院,滿足相關工作的綜合需要。市禁毒辦已與相關部門對此進行了溝通、協調,并就具體實施措施達成了初步共識。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草案修改稿相關條款不作修改,并建議市禁毒辦及有關政府部門抓緊研究相關具體問題,加快推進病殘吸毒人員收戒專門區(qū)域、專門場所等建設相關事宜的落實,確保法規(guī)通過后相關規(guī)定的有效實施。(草案表決稿第三十四條)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并建議自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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